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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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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政府工作報告 | 一圖速覽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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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T18:2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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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負責人就《供水條例》答記者問
http://m.chanxiuren.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7.html
2026-02-15T21:27:35+08:00
2026年2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31號國務院令,公布《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供水是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性公益事業。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供水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強化供水全過程管理、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對增強城鄉供水保障能力作出明確部署。國務院1994年出臺的《城市供水條例》施行以來,對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供水事業發展面臨新的形勢,特別是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品質提高對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服務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全面振興步伐加快,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城市供水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以更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為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問:《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堅持城鄉統籌,促進城市供水和農村供水共同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供水安全、供水服務中的突出問題完善制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堅持系統觀念,著力構建從水源到水龍頭的全鏈條規范體系,強化供水全過程管理。 問:《條例》如何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 答: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是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內在要求和客觀需要。經過多年努力,我國農村供水取得長足發展,農村規模化供水,即通過設計供水量、供水人口達到規定規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過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向農村的供水,已覆蓋71%的農村人口,且在管理水平、水質檢測能力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城市供水。為依法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條例》本著積極穩妥原則,明確將農村規模化供水納入適用范圍,與城市供水適用統一的制度規范;對農村規模化供水以外的農村地區小型供水,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其規范化建設和專業化管護,建立健全水質保障體系,保障供水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授權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同時,《條例》明確將“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作為供水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之一,并對供水管理體制作了相應的調整完善。 問:《條例》如何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 答:強化供水安全保障,首先必須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對此,《條例》著重從兩方面強化了相關制度措施:一是促進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強供水水源建設;供水水源建設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現多水源互補;單一水源供水的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使用外調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保障當地水源和外調水源可以及時切換。二是強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措施,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飲用水水源地水量調配,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資源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監測工作,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調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問:《條例》如何加強供水工程建設? 答:供水工程建設直接關系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務質量,《條例》重點從三個方面加強供水工程建設。一是針對供水設施老化等問題,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水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保障供水工程建設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二是為保障供水隱蔽工程質量,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做好供水工程中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在隱蔽工程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等進行檢查。三是針對調壓調蓄設施建設,明確由供水主管部門統籌區域集中調壓調蓄設施建設工作;居民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的調壓調蓄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 問:《條例》如何進一步規范供水經營服務? 答: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務水平,必須進一步規范供水經營服務,社會各方面對此普遍關注。對此,《條例》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措施。一是從設施設備、從業人員、管理能力和水質檢測能力、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確了供水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并明確要求供水單位遵守供水有關服務標準、規范、要求等,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供水服務質量和效率,為用戶提供安全便利、連續穩定、計量準確、公開透明的供水服務。二是強化供水服務信息公開,要求供水單位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供水報裝接入流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水質檢測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三是嚴格水質檢測要求,規定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的檢測指標、檢測頻率和檢測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四是進一步規范臨時停水行為,要求供水單位嚴格控制停水時長和范圍,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五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供水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 問:針對供水設施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條例》重點完善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為強化供水設施管理保護,《條例》重點完善了三方面內容:一是要求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各類設施進行運行維護,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檢修,確保安全運行。二是保證供水“最后一公里”安全,明確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設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設施,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除此之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設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逐步將其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同時明確,調壓調蓄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有關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并公開水質信息,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三是增加了保護供水設施信息系統的規定,要求供水設施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等安全要求;對其中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依法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實行重點保護。 問:《條例》是如何健全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制度的? 答:健全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制度,對保障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條例》專設“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一章,從三個方面健全了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制度。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安全風險管控,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排查和消除供水安全隱患。二是明確了應急處置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應急供水、污染處置、水源切換等工作,優先保證生活用水,兼顧其他各項用水,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搶修供水設施、增加水源預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凈水設施處理工藝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正常供水。三是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單位采取的供水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有關方面將抓緊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傳解讀力度。采取多種方式做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等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確保《條例》得到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二是抓緊完善配套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規定,進一步細化制度措施,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條例》的規定落地落實。三是加強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做好具體實施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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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章林偉:《供水條例》的民生導向與制度創新
http://m.chanxiuren.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2.html
2026-02-15T21:09:43+08:00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 章林偉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保障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聚焦供水鏈條的薄弱環節與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調整和完善了多項制度措施。 一、破解供水“最后一公里”難題近年來,我國供水能力和水平得到迅速發展,但部分居民小區內部的調壓調蓄設施等共有供水設施,仍存在日常運維不專業、老化失修、改造推進困難等問題。《條例》聚焦這一核心問題,作出多項制度優化。一是強化供水設施統籌建設和改造。《條例》明確要求政府加強對供水工程建設的統籌規劃,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要求供水主管部門統籌區域集中調壓調蓄設施的建設工作,提高調壓調蓄設施整體布局的科學性與系統性。針對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二是推進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專業化運維。為解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運維不專業等問題,《條例》在近年來實踐基礎上,兼顧科學性與實操性,結合實際情況分步實施,對于新建及實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對于未改造的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將其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二、壓實供水單位主體責任專業化、規范化的運行維護是確保飲用水安全持續達標的核心。《條例》規定了供水單位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權責關系,有利于提升供水系統的運行管理水平。一是進一步強化供水單位規范管理。《條例》從設施設備、專業人員配置、水質檢測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維度,明確了供水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對從事調壓調蓄設施運維的單位也提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進行水質檢測并公開水質信息等要求,為保障供水設施安全、穩定、專業運行奠定基礎。二是推行運營服務協議管理制度。《條例》明確規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與供水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供水有關服務范圍、標準、規范、要求以及服務質量評價、退出機制等事項。此舉強化了政府對供水單位服務質量與經營行為的全過程監管,厘清了雙方權責。三、構建以人為本的高品質供水服務體系供水服務品質是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直接的體現之一。《條例》在強化信息公開、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作出制度規定。一是強化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條例》要求供水單位主動向社會公開報裝接入流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水質檢測等信息。同時,明確要求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并將因故停水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或書面通知用戶,體現了對用戶權益的充分保護。二是持續優化供水服務。《條例》明確要求供水單位暢通多元化服務渠道,為用戶申請供水報裝接入提供便利,并及時辦理。此項要求直指供水服務的效率與可及性,有利于大幅提升接入服務的用戶體驗,更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三是建立健全多層次服務監督體系。《條例》要求供水單位建立供水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并向用戶反饋處理結果。同時,明確用戶不滿意處理結果時,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構建起“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輔相成、協同發力的供水服務監督體系。《條例》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優化了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鏈條制度體系,為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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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鄔曉梅:《供水條例》為農村供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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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5T20:14:00+08:00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正高級工程師 鄔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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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龔道孝:推動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 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http://m.chanxiuren.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3.html
2026-02-15T20:10:00+08:00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工程師、水務院院長 龔道孝 近日,《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這是在對1994年《城市供水條例》全面修訂基礎上形成的供水領域新的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作為規范城市供水活動的專項行政法規,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供水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隨著經濟社會快速轉型,供水服務范圍和供水規模持續擴大,人民群眾對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務品質的需求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供水管理實踐中遇到諸多新問題、新挑戰。《條例》聚焦供水領域突出矛盾,為提升供水系統安全韌性、規范設施運行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安全用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從安全韌性上看,《條例》有利于筑牢供水系統安全底線。一是強化水源保障和水源安全相關規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實現多水源互補;單一水源供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并保障當地水源和外調水源可以及時切換;規定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調水工程設施設備的監測、檢查、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和調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的職責。二是明確了行業自律和部門監督管理的內容。《條例》明確供水單位、調壓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檢測,保障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同時,進一步強化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供水水質、經營和服務、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職責。三是突出強調了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條例》設立“供水應急管理與處置”專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供水單位在應急預案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法定職責,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后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為供水系統應對各類風險挑戰提供了法規保障。從服務質量上看,《條例》推動供水服務從合格供給轉向優質體驗。一是細化供水單位的服務要求。《條例》對供水報裝接入、水質檢測、信息公開、服務連續性、計量收費、投訴處理機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二是明晰供水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條例》規定,從事供水經營和服務的單位應當取得法人資格、衛生許可,具有與所從事供水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經體檢合格的操作人員、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和水質檢測能力,以及完善的水質檢測、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三是破解“最后一公里”運維難題。圍繞當前部分居民小區內共有供水設施運維管理專業性不足等問題,《條例》明確新建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設施,依法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切實提升居民小區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從長效運維上看,《條例》推動供水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與效能提升。一是進一步明確建設改造要求。《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影響供水水質、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二是完善了供水設施保護管理等要求。《條例》明確規定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并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事先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三是強化科技驅動。《條例》明確鼓勵和支持供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通過使用非接觸技術手段等進行非現場檢查,有利于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條例》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供水工作的決策部署轉化為相應的制度規范,對推動供水行業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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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 | 胡孟:為保障供水安全筑牢法治基石
http://m.chanxiuren.com/category/zhengcejiedu/42994.html
2026-02-15T18:11:00+08:00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副主任 胡孟供水安全事關億萬民生福祉。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供水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飲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條底線”。《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與實施,首次在行政法規層面統籌城鄉供水,為保障城鄉居民供水安全、促進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進一步夯實了國家水安全與民生福祉的法治根基。 一、《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 進入新發展階段,我國城鄉供水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調整,其突出矛盾已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人民群眾對供水的安全性、穩定性和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與此同時,城鄉供水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依然存在,迫切需要從法治層面促進城鄉供水統籌發展。近年來,很多省份已經制定了農村供水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迫切需要有上位法的支持;國家強制性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從標準層面實現了城鄉供水水質標準的統一,需要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形式多次呼吁農村供水立法,迫切需要立法響應人民訴求。因此,《條例》的出臺,是立足我國國情與水情,積極回應時代發展需要和人民關切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城鄉供水高質量發展、保障飲水安全的必然選擇。 一是推進城鄉融合和鄉村振興戰略的有力支撐。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條例》強調對供水工程建設統籌規劃,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在法治層面推進城鄉供水融合發展。《條例》關注供水安全保障,強化運行維護,提升供水穩定性和應急能力,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產業振興、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提供了堅實的供水支撐和法治保障。 二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生動體現。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條例》堅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明確服務標準、強化水質檢測、提升服務便捷度等規定,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供水安全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推動城鄉供水高質量發展的法治引擎。《條例》清晰界定了政府、企業、社會的權責邊界,構建了協同高效的現代化治理格局,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農村供水現代化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支撐。《條例》通過構建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機制,鼓勵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為破解發展瓶頸、激發內生動力、推進數智化轉變指明了方向,必將引領供水事業邁向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續的新發展階段。 二、《條例》的特色與亮點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與系統思維相統一,既體現全局性、戰略性,又注重實效性、可操作性,形成了若干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意義的制度安排。 (一)保障城鄉供水安全性 供水安全直接關系居民健康、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條例》適用范圍包括城市供水和農村規模化供水,從法律層面將農村規模化供水首次明確納入,提出農村規模化供水以外的農村供水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是推動城鄉供水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條例》是農村供水領域首次在國家層面立法,為農村供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彰顯供水服務人民性 供水質量和服務涉及千家萬戶。《條例》堅持以服務提升為核心,對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在保障穩定水壓、連續供水、信息公開、處理投訴等方面設定明確義務,要求提供安全便利、連續穩定、計量準確、公開透明的供水服務。這些規定既契合高質量發展、產業升級對供水可靠性的要求,也回應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奠定了堅實的供水基礎。 (三)突出供水保障系統性 依法治水是一個系統工程。《條例》通過系統性制度設計構建多層次供水安全防線。《條例》建立了從“水源”到“水龍頭”的全過程供水保障體系,對供水水源、工程建設、經營和服務、設施管理和保護等環節均進行明確規定,系統防范水質污染、工程缺陷與運行風險。專章規定應急管理與處置,明確預案編制、物資儲備、風險管控、快速響應和應急處置等要求,全面提升供水安全韌性水平。 (四)強化發展動力科技性 沒有數智化就沒有現代化。《條例》將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提升至重要的戰略位置。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供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加強供水人才培養,促進供水科技進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將為供水水質監測、壓力調控、管網漏損控制等領域技術設備創新應用提供動力,推動供水從傳統管理向數智化管理的轉變。 (五)健全責任體系協同性 供水保障環節多、鏈條長、涉及部門廣,必須進行清晰的權責劃分和高效的部門協同。《條例》著力構建體系化的責任框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供水安全保障承擔主體責任,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供水重大問題。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水源保護、工程建設、供水經營服務、供水設施管理保護等的監管責任。規定了供水單位加強巡查檢查和運行維護、確保供水水質、不間斷供水等義務。規定了建設活動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相關管理要求以及用戶安全、節約用水的義務,形成“政府統籌、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參與”治理格局。 (六)增強法規制度權威性 《條例》確立了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在激勵方面,明確規定對在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這有助于營造崇尚實干、積極作為的行業氛圍。在約束方面,對危害供水安全、破壞設施、服務違規等行為設定了明確法律責任,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三、加強《條例》貫徹落實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良法貴在落實。《條例》出臺后,在加強學習宣貫的同時,關鍵在于要將其轉化為實際效能,更加注重法治與改革、發展、穩定相協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需要做好以下統籌。一要統籌法規與標準。加快制修訂相關配套制度和技術標準,形成上下銜接、科學規范的法規和制度標準體系。二要統籌法規與規劃。在編制和實施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推行農村供水“3+1”標準化建設和管護模式。三要統籌法規與政策。通過政策支持和“兩手發力”,持續推進供水工程現代化建設改造,積極培育和運用數字孿生等新質生產力,推進供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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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 |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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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T12:38:5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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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有關負責人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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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T15:22:00+08:00
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以下簡稱“修改單”)。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單的制訂背景、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單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鎮污水處理廠既是重要的治污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發布實施以來,對控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標準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日均值規定不能科學支撐瞬時值超標判定,一級A標準中糞大腸菌群數限值對非回用水不夠精準,pH、色度和糞大腸菌群數3項指標采用日均值不能有效防范瞬時沖擊等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強化標準技術內容的精準性、科學性,提升標準與監管執法體系的協調性、兼容性,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并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修改單。 問:修改單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改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增設4項主要水污染物瞬時值。聚焦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執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經過科學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增設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略高于日均值的瞬時值要求,更加實事求是。 二是將pH、色度、糞大腸菌群數日均值調整為瞬時值。這3項指標采用日均值執法,不能有效防范瞬時高值對環境水體的沖擊,因此,根據3項指標的分析測試特點,結合國際通行做法和我國監管實際,修改單將3項指標的限值類型由日均值調整為瞬時值。 三是區分出水排放去向細化糞大腸菌群數一級A限值。現行標準中糞大腸菌群數的一級A限值,主要是針對回用水要求而設定,對于排向環境水體的出水限值偏嚴,還可能導致過量投加消毒劑,從而給水生態環境帶來危害。修改單將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糞大腸菌群數限值調整為10000MPN/L,與地表水Ⅲ類水質限值相同,既能保障水環境質量,也能避免過度消毒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的次生影響,同時還降低了污水處理廠消毒成本。 四是其他相關修改內容。完善實施與監督規定,明確瞬時值或日均值均可作為超標判定和執法監管的依據,超出任一限值即超標;根據《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的規定,明確日均值、瞬時值的采樣監測要求;調整建制鎮污水處理廠適用要求,使規模較小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的要求更符合實際。 問:修改單如何科學確定化學需氧量等4項指標的瞬時值? 答:主要是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水濃度的客觀波動性規律,對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廠上億條排放數據進行科學統計分析,推導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瞬時值與日均值之間的關系,據此測算合理的波動上限得到瞬時值規定(約為日均值的1.2—2倍)。美國、加拿大及歐盟的一些國家也采用類似的統計測算方法對不同時間尺度的濃度均值進行規定。 總體來說,針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增設瞬時值,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波動規律的客觀描述。經測算,日均值能夠達標的污水處理廠,瞬時值一般也能達標,日均值和瞬時值的寬嚴程度相當。 問:雨季溢流污染是國際難題,我國也同樣存在。請問GB 18918是否對雨季溢流處理排放管控標準做出了相關規定? 答:隨著我國污水治理工作不斷深入推進,雨季溢流污染削減成為當前城市水環境治理面臨的一個新挑戰。現行GB 18918及其修改單,主要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工況條件下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規定。 對于雨季溢流排放管控,我們鼓勵各地積極采取源頭與過程相結合的溢流污染控制措施,在系統推進管網建設和混錯接改造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排澇安全、水生態環境保護、經濟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并參考借鑒國內外污水處理廠雨天排放管控實踐經驗,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超量處理排放管控要求。同時,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監管,防止惡意偷排行為。 第一,應優先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削減潛力。在實踐中,部分建設運行水平較高、具備一定超量處理能力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雨天可多處理30%—50%的來水。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確定各污水處理廠雨天超量運行規模。 第二,當上游來水量超出上述運行規模,且降雨量小于本地雨季溢流控制目標時(一般可以轉化為降雨量毫米數),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削減溢流污染。采用廠內或廠外以物理或物化法為主的快速凈化設施的,應因地制宜確定快速凈化設施出水排放管控要求。 第三,當降雨量大于溢流控制目標時,應統籌考慮城市排水防澇安全及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在污水處理廠、快速凈化等設施環境效益充分發揮的前提下,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問:修改單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如何開展自行監測? 答:修改單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水處理》(HJ 1083)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監測結果。 自行監測的頻次要求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對此HJ 1083明確規定:在廢水總排放口對于流量、pH、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動監測(其中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前,按日監測);對于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糞大腸菌群數的監測頻次為每月一次(污水處理廠處理量≥2萬m3/d)或每季度一次(處理量<2萬m3/d);對于總鎘、總鉻、總汞、總鉛、總砷、六價鉻的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處理量≥2萬m3/d)或每半年一次(處理量<2萬m3/d);對于其它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每半年或每兩年一次。 針對每次手工監測,修改單也給出了具體規定:測定日均值,采樣頻次按照HJ 91.1的規定執行,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照HJ 91.1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24h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同時,修改單還規定測定瞬時值也應按照HJ 91.1規定采集瞬時水樣,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問:修改單實施后,如何進行超標判定? 答:對于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4項污染物,在保留日均值規定的同時增設瞬時值,相當于有了兩個達標線,超出任何一個均為超標,進一步提高了監管效率。對于pH、色度、糞大腸菌群數,則依據瞬時值規定進行超標判定。對于其他污染物,仍依據日均值規定進行超標判定。 問:修改單實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 答:一是修改單增加了4項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時值,有利于促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加強自身管理,實現穩定達標,如果以心率來打比方,日均值相當于24小時平均心率,瞬時值相當于每分鐘的心率,二者均指示健康風險,同時控制有利于良性運行;按瞬時值或日均值均可執法,有利于提升監督執法效能。二是日均值監測要求按最新規范執行,一般每天取樣3—6個,與原標準要求每2小時取一次樣、每天12個樣品相比,具有降本增效的作用。三是調整糞大腸菌群數非回用水的限值要求,可減少因過度氯消毒導致出水中殘留較多余氯可能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同時降低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 修改單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不需要改變處理工藝,不增加經濟壓力,但需要關注提升運行管理水平,加強對異常進水和沖擊負荷等的控制與應對能力。 問:如何保障修改單落地實施? 答:一是做好標準宣貫工作。加大宣貫培訓力度,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標準解讀,積極回應輿論關注熱點。面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相關環境管理人員開展培訓,及時解決修改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嚴格執法監督。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修改單規定,加大執法力度,提升污水處理運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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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讀懂《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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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T20:35: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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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就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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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T11:40:00+08:00
2024年10月16日 來源: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近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意義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高度出發,深刻把握生態文明建設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地位和戰略意義,大力推動生態文明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創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二十大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政策”;“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水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全面節約戰略,必須堅持節水優先、量水而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個省(區、市)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轉變用水方式、促進節水改造、規范取用水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踐行新時代治水思路和確保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水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我國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我國水資源需求量持續增長,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總體不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都面臨水資源短缺的挑戰。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資源稅杠桿調節作用,強調稅收是解決水問題的重要手段。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可以試點征收水資源稅。2023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穩中求進、以進促穩、先立后破,謀劃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完善綠色稅制”。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二、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三、問: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四、問:與前兩次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相比,《辦法》有哪些政策調整? 答: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 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 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五、問:采取哪些措施促進水資源費改稅平穩實施? 答: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改革試點平穩有序實施,各級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媒體媒介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解讀,確保納稅人懂政策、會申報、知操作,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精準性。同時,建立稅務與水利部門工作配合機制,交接納稅人檔案資料,開發和測試征稅信息系統,實現涉稅信息自動預填、自動計算,進一步提升納稅人辦稅便利度。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指導,跟蹤分析改革試點運行情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推進。